《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2-01-13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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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稳定耕地面积,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第二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 第三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 第五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 第六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章 划定

第七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七条 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所占耕地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基本农田的具体数量指... 第八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市、区)、乡(镇)人... 第九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九条 符合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开发、整理后建成的标准农田和新增加... 第十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 第十二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二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经验收确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并在基本农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基... 第十三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料档案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变更台账,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变化情况...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 第十五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占用基本农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基本农田申请... 第十七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耕地开垦义务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未履行耕地开垦义务,又不缴纳耕地开垦... 第十八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基本农田补充划入方... 第十九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并在临时使... 第二十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前已建的非农业建筑设施不得重建、扩建,并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逐步迁出。迁出后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淹没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复垦;造成他人损...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利、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建设项目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对造成或者可...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中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基本农田建设。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和基本农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倾倒污染... 第三十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量缴纳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