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转用农用地或者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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