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三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料档案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变更台账,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料档案,应当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