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一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按村具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核定保护面积,绘制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图;
(四)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绘制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填报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汇总表;
(五)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确认。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按村具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核定保护面积,绘制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图;
(四)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绘制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填报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汇总表;
(五)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