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