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程,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在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中载明基本农田的数量和位置。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程,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在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中载明基本农田的数量和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