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七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七条 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所占耕地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基本农田的具体数量指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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