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九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九条 符合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开发、整理后建成的标准农田和新增加的连片耕地、良种繁育基地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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