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