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