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二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定 第十二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经验收确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并在基本农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基本农田保护区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护区地块名称、编号、面积与四至范围;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图;
(三)保护区责任人;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