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国有农场用地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由基本农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与其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与其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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