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占用基本农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基本农田申请报告;
(二)拟使用基本农田位置图;
(三)县(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地踏勘意见;
(四)县(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基本农田补充划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一)使用基本农田申请报告;
(二)拟使用基本农田位置图;
(三)县(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地踏勘意见;
(四)县(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基本农田补充划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