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