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