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发现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有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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