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供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