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质量监督和节能炉具的推广,并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进清洁煤炭、优质型煤的供应、使用和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