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项,确定具体负责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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