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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