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