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