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