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