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