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适时发出预警。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适时发出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