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适时发出预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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