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制定高油耗、高排放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