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未依法公开检验信息的,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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