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