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九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标志,诱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场地、设施等进行商品经营的,应当在明显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不得冒充出租人进行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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