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八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