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