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举报者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理。监督检查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