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有关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保障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