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以及其他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组织、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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