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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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第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以及其他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
第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的不正当竞...
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举报者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理。
监督检...
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
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八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九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标志,诱人...
第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不得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伪造或者冒...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售后...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二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提...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限制经营者之间进行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其价值计算...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质次价高商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国家没有明确规...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七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前款所称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对...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
(二)胁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就自己经营的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以损害竞...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条 投标者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串通投标,以损害招标者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标价;...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县级以上监督检查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查处。
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回...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消...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监督检查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机关在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询问,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有...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被处罚而又在一年内重复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罚款幅度的最高限额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没处罚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变价款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