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监督检查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