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以向监督检查机关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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