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