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回答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样品,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
监督检查机关对被调查的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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