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