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机关在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询问,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有关协议、帐册、文件、记录、业务函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和情况的,由监督检查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