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