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