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没处罚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变价款缴同级财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