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就自己经营的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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