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
(二)胁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
(三)胁迫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四)胁迫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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