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质次价高商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照同一市场同期同类商品的质量、价格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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