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质次价高商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照同一市场同期同类商品的质量、价格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