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第十二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排斥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
(二)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配件,或者对消费者强行提供有偿服务;
(三)对抵制上述各项行为的消费者拒绝、中断、拖延、削减提供必要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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