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将集中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建设纳入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